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6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
方文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17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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