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豐簡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OLEDOJOHNDAVIDHOLGADO(中文名約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
偵字第2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TOLEDOJOHNDAVIDHOLGADO(中文名約翰)竊盜,處拘役壹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TOLEDOJOHNDAVIDHOLGADO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
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尚非可取;考量被告之犯罪手段
平和,參以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於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於本案所竊得之財物,業
已發還被害人,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為憑,爰不予宣告
沒收,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94號
被告TOLEDOJOHNDAVIDHOLGADO(約翰,菲律賓籍)
男34歲(民國75【西元1986】年7月
21日生)
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臺中市○○
區○○路00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居留證號碼:L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TOLEDOJOHNDAVIDHOLGADO(約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7時50分許,在臺
中市○○區○○路000號娃娃機店內,徒手竊取 徐宏嶔 所有
置放在娃娃機上方之「海賊王」時鐘1個(價值新臺幣5000
元),得手後騎乘墨綠電動自行車離去。嗣徐宏嶔發現時鐘
遭竊乃報警處理,經警方調閱現場及路口監視器攝錄影像,
循線查獲並扣得上述遭竊之物(已合法發還)。
二、案經徐宏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TOLEDOJOHNDAVIDHOLGADO(約翰)於警
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宏嶔於警詢指訴之情
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攝錄影像擷取照片
6張、臺中市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贓物照片、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
,足證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
得之上開物品均已由告訴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足
佐,因已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
,不予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檢察官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魏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