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六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實際之住居所(娘家住址)。原告原查報之高棉隆邊郡下市○區○○○路門牌九0號址,經本院依址送達,經以「查無應受送達地址」遭退件。
二、被告甲○○之身分資料(並應有被告真實住址之記載,如被告之護照或在台流動戶口資料),以證明前開住居所為真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王靜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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