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2號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川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9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8,955元,然聲明卻記載被告應給付80,568元,前後不一致,原告若欲擴張聲明,請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前提出書狀(併附繕本),逾期即視為不擴張聲明(僅為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