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簡字第52號

原告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被告川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19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記載請求之總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995元、訴訟標的金額為118,955元,然聲明卻記載被告應給付80,568元,前後不一致,原告若欲擴張聲明,請於民國111年1月15日前提出書狀(併附繕本),逾期即視為不擴張聲明(僅為部分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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