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簡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簡字第470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漢誠

被告 張秀英 (即 連錦海 之繼承人)

連建翔 (即連錦海之繼承人)

連建評 (即連錦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因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件指定於111年1月20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被告應於111年1月12日前,說明其等於110年10月8日「民事聲明異議狀」中,敘及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規定,所欲說明之事實或抗辯為何?另就違約金部分,主張應酌減至何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書狀請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

四、原告應於111年1月12日前,就被告110年10月8日「民事聲明異議狀」答辯內容,以書狀具體陳明意見,並提出相關之證據資料【書狀請寄至本院「柳營簡易庭」】。

五、如對本案卷證資料有查閱之需要,請自行聯繫本股書記官,協調閱卷事宜,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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