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紹龍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事件上訴程序亦準用之。

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町町江米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施志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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