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6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張志賓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因被告均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如被告於原告之110年12月20日撤回訴訟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