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0年度營小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小字第633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被告 張志賓

玨興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効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0年12月23日下午5時宣判,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因被告均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如被告於原告之110年12月20日撤回訴訟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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