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建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建字第20號原告喬峰電訊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14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宗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