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46號
原 告 陳元甄
訴訟代理人 劉麗玉
原告與被告 李和興 間因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