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32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
書記官蕭興南┌─────────────────────────────────────┐│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3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2│倫得企業社│台灣中小企│94年3月25日│4,643元│0000000││││徐長庚│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樹││││││││林分行│││││├───┼─────┼─────┼──────┼─────┼─────┼──┤│003│龍暘企業有│華僑商業銀│94年2月10日│3,200元│0000000││││限公司上管│行股份有限│││││││緒瓏│公司三重分││││││││行│││││├───┼─────┼─────┼──────┼─────┼─────┼──┤│004│源元塑膠有│台北國際商│94年3月9日│7,130元│0000000││││限公司楊登│業銀行股份│││││││益│有限公司板││││││││橋分行│││││├───┼─────┼─────┼──────┼─────┼─────┼──┤│005│緯富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4年2月15日│36,411元│0000000││││限公司周春│業銀行股份│││││││進│有限公司雙││││││││和分行│││││├───┼─────┼─────┼──────┼─────┼─────┼──┤│006│佳俍企業有│玉山商業銀│94年2月1日│40,408元│0000000││││限公司 李玉 │行股份有限│││││││梅│公司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