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洪當舞 訴訟代理人 黃勝文 律師
楊書瑄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 賴竹雄 等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伍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2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而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
二、原告主張代位被告賴竹雄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惟稱被告賴竹雄為 賴天經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且歷經六次繼承,而祭祀公業天經公因派下員去世,故真實派下員人數及人名皆未確定,有祭祀公業天經公之陳報狀1份附卷可參,請原告提出本件祭祀公業天經公之所有派下員。又本件共有人中被告賴志昌、 賴再課 、 賴天明 、 賴錦 、 賴家瑞 、 賴安次 、 賴英鋒 等
7人已於起訴前死亡,惟未據原告提出渠等之繼承人,請原告提出渠等之繼承人名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