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6號原告 林承宏 被告 陳仲廷
陳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
105年度司促字第36867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陸仟 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元。
㈡、請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