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8號原告為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聖 為被告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5,
7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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