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4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宋水源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叁拾陸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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