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三邦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其隆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 李怡潔 律師被告 蔡文彬
蔡民 江偉綸 江素蘭 江紜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面積10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林君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