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債權人立得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寶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育「姍」之姓名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