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原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原小字第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葉暐泓
被   告  汪嬡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773元,及依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附表:(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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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時間及利率(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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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2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1│22,215元│22,144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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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898元│26,898元│自95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4點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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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5年3月1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3│││,按年息百分之18點25計算之利息。│
││45,660元│45,660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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