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95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中小字第95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羅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3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12日
書記官
附表:
┌────┬───────────────────┬───┐
│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年利率│
│(新臺幣)│││
├────┼───────────────────┼───┤
│69371元│民國94年8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9月13日止│18.25%│
│69371元│民國94年9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20%│
│69371元│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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