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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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原告即承受訴訟人 凌玫津
凌慧子 原告 凌蔡月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孟賢 律師被告 莊峯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陳俐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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