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636號原告 陳慶民 被告 李氏 紅鸞 LY-TH.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中第一行及第二行中關於「原告與越南籍之被告於民國90年2月7日在越南結婚,被告於92年6月25日來台」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越南籍之被告於民國92年6月25日在越南結婚,被告於92年7月2日來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沈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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