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文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一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5號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8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7,
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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