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00號原告 吳愛琳 訴訟代理人 鄭明達 律師被告 黃盈霖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1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請補正下列事項:
1、應帶證人 吳瓊怡 到庭作證。
2、就所主張之每月收入金額提出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存入存褶等之證明、或帶證人到庭作證)。
3、工作場所之現場照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