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緝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緝字第11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宗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4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被告何宗耀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於民國97年11月3日因罹患血管性失智症,而於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門診追蹤治療,嗣於100年11月28日在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經醫檢查,仍患有失智症,且依該次智能篩檢測驗、臨床失智症評量報告顯示,被告有中度失智症及明顯近期記憶損失,解決問題之能力有困難等情,分別有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7年11月3日診斷證明書影本、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100年11月28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及該院101年
2月24日校附醫歷字第1010001042號函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已無能力為己行答辯。是雖被告得乘坐輪椅由其家屬陪同到庭(見本院100年12月6日訊問筆錄及101年1月4日準備程序筆錄),然實質上已無法進行訴訟程序,自屬因疾病有不能到庭應訊之情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能到庭實質進行訴訟程序以前停止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蔣志宗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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