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一號
聲請人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得騂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得騂工業有限公司、丁○○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及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得騂工業有限公司、丁○○及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和解成立,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得騂工業有限公司、丁○○及丙○○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得騂工業有限公司、丁○○及丙○○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F0~T40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裁判費│臺萬零玖佰元││├──────────┼─────────────┼───────────┤│合計│壹萬零玖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