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財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財管字第18號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第145條第1項亦有明示。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男,民前5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72年6月5日死亡,生前住臺中縣○○鄉○○村○鄰○○○段○號,有其全戶除戶戶籍謄本1件在卷足稽,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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