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六十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