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八0號
附帶上訴人陳壬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複代理人 蕭元亮 律師右當事人與 楊淑媚 間因返還租賃房屋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壹佰貳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陸拾貳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