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抗字第3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抗字第三五二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日所為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五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壹、本件原審裁定以:
一、按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第一項(指酒精濃度、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及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汽車駕駛人,曾依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吊銷駕駛執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亦有所規定;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用「汽車」一詞包括機器腳踏車,此由該條例第三條第八款之文義即明。
二、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一時十七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自由路口時,因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經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警員 宋文彬 掣製竹市警交字第E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第三項,裁處罰鍰新臺幣六萬整並吊銷駕駛執照。
三、聲明異議理由略以:異議人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二十一時十七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機車行經新竹市○○路、自由路交叉口時,遇紅燈停止等候通行,雖與朋友 張祁弘 聊天,但異議人占住紅燈右轉之位置,經後方車輛鳴喇叭後,異議人即順勢右轉離開,始終未聽到行經該處之巡邏警員指示,且警員亦未命異議人接受酒測,嗣後警員自行追蹤到異議人之住處了解,並逕行掣製舉發單,然異議人自始至終並未受達命檢之指示,亦無酒醉駕車之事實,更無拒簽通知單之事實,但移送機關卻依據警員錯誤之認知予以裁決,異議人深感不服,爰提出本件異議云云。
四、經查:
(一)有關異議人於上開時、地遭舉發違規之事情原委,業經證人即開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之新竹市警察局交通隊宋文彬警員、共同參與處理之警員 陳宗元 到庭結證甚詳,並提出員警工作紀錄簿影本一份附卷可參,茲將證人證言部分臚列於次:
⑴證人宋文彬警員證稱:「當天於九點左右,我們四名執勤警員聽到二名機車騎
士交談很大聲……那個路口是紅燈,我們當時騎二部機車並穿制服,就騎到異議人的旁邊並揮手示意要異議人朝路邊停車……張祁弘靠邊的時候,異議人突然間就加速逃逸,當時我們已經把張祁弘攔下來,並對他進行酒測,我們的另一位同仁就去追異議人,我們就請張祁弘聯絡異議人回到現場接受酒測,張祁弘有跟異議人聯絡上,異議人並在電話中辱罵警員並口出惡言,張祁弘當時說,當天是跟異議人一起飲高粱酒、一起出來,我們就在現場等異議人,但在現場等不到異議人,就請張祁弘帶我們到異議人家裡,異議人的母親就給我們異議人的資料,我們就依據他母親給我們的資料開立罰單。(問:你們在現場等異議人等多久?)張祁弘聯絡上異議人之後最少半小時。(問:當時有無看清楚異議人所騎乘的機車車號?)有,就是罰單上面的車號。(問:異議人在電話中辱罵你哪位同事?)陳宗元,也是在新竹市警察局任職」(見本院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訊問筆錄)。
⑵證人陳宗元警員證稱:「當時我和四位同事在巡邏,聽到異議人和證人張祁弘
說話很大聲,且二人身上酒味很濃,我就下車揮手要他們二人靠邊,證人張祁弘有靠邊,但異議人假裝靠邊但趁機就加油騎車跑了,我追過去,但沒有追到,後來我就回原地,證人張祁弘做酒測沒過,當時證人張祁弘還說他和異議人甲○○一起喝高粱酒,我們要證人張祁弘聯絡異議人甲○○,證人張祁弘有當場聯絡上異議人甲○○,但來現場的是證人張祁弘的堂哥,而不是異議人甲○○,我又要證人張祁弘聯絡異議人,後來聯絡上了,我有接過證人張祁弘的大哥大跟異議人甲○○講電話,我電話中要他回到經國路、自由路口做酒測,異議人甲○○態度不好還罵我三字經,還說警察沒什麼了不起,我電話中告訴異議人回來做酒測,拒測的話要罰六萬元,本來異議人甲○○聽了後願意回來做酒測,後來我們在原地等他等了快壹個鐘頭,後來我們要證人張祁弘帶我們去找異議人甲○○,他帶我們去異議人甲○○家,而且我去追異議人時有記下異議人車號尾數的三個號碼,到異議人家時異議人他不在家,他母親在家,證人張祁弘就先走了,我先告訴異議人母親關於異議人剛剛在經國路、自由路口的情形,異議人母親有說這輛機車是登記在異議人弟弟的名下,不過異議人的弟弟在台中,當天機車是異議人在騎,後來異議人的母親打電話給異議人,我電話中又跟異議人甲○○講話,電話中我又請他回來做酒測並且告訴他不做酒測要罰六萬元,但異議人說他不要回來,後來我就跟異議人的母親講不酒測要罰六萬。(:問在經國路、自由路口時證人張祁弘有說他和異議人甲○○一起喝高粱酒?)是,證人張祁弘還說他們二人喝一瓶。(問:你當時是否有聞到證人張祁弘、異議人甲○○二人身上都有酒味?)是。(問:是否確實有在電話中跟異議人甲○○講話?)確實有,而且電話是證人張祁弘打給異議人甲○○的,可以確定跟我講話的人是異議人甲○○。」(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訊問筆錄)。
(二)證人即異議人之朋友張祁弘就當天經過情形則證稱:「我在經國路停紅綠燈時碰到他(指異議人),他是我當兵同連的朋友,我碰到他有和他打招呼並聊天,當時我講話很大聲,左邊有二部交警摩托車每部機車各坐二位穿制服的交警,後來二位交警下車叫我們靠邊停並且要我們交出證件,還問有沒有喝酒,我酒測沒有過,因此被開罰單。(問:異議人甲○○有沒有做酒測?)沒有,他機車停的地方佔了右轉車道,他就右轉走了。(問:你當天晚上有沒有電話跟異議人甲○○聯絡?)有,因為交警說我酒測沒過要送法院,並問我跟我說話的人是誰,說要找他,所以我就用行動電話跟異議人甲○○聯絡,我叫他找我堂哥過來,我堂哥是里長。(問:當天晚上是否有帶警員去異議人甲○○的家?)有,我堂哥載我一起去的。(問:你當天晚上電話聯絡上異議人甲○○時,是否電話有交給警員讓警員跟異議人甲○○講話?)有。(問:在交叉路口被警察攔下來到帶警察去找異議人的家時間多久?)超過壹個小時。(問:你被警察攔下來立刻就做酒測嗎?)是。(問:也就是說你做完酒測,警員和你都在交叉路口又停留了很久?)是。(問:你們在交叉路口停留這麼久你在做什麼?)我等我堂哥來,並且打電話聯絡異議人。(問:當天晚上異議人甲○○騎機車走了後,有沒有再回來經國路、自由路口?)沒有。」(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四日訊問筆錄)。
(三)經互核上述三位證人所言,並參以證人宋文彬、陳宗元與異議人並無恩怨,堪信異議人於右揭時地並非未聽聞警員命停車靠邊之指示,而係聽到指示後,趁機離開現場;又佐以證人張祁弘做完酒測後,確實以電話與異議人聯繫,且將電話交給證人陳宗元警員, 俾渠 與異議人交談,嗣後三位證人尚在原地等候約一個小時等情,倘異議人並無酒後駕車之徵狀顯露於外,警員未通知其前往原地接受酒測,三位證人無須在原地等候如此之久;甚且三位證人在原地等候未果時,復一同前往異議人之住處尋找異議人,益徵宋文彬警員、陳宗元警員前開所述為真正。雖證人張祁弘否認與異議人飲酒,然由陳宗元警員證稱嗅到異議人身上之酒味暨上述員警工作紀錄簿影本所載,警員自有相當之理由懷疑異議人有酒後駕車之行為,是證人宋文彬、陳宗元警員本於職責所在當應對異議人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以免異議人確因酒後酒精濃度過量而仍駕車,致使在道路上所有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之安全受到嚴重影響。承上所述,異議人趁機離開右揭地點後,警員以電話通知其返回原處接受酒測並等候約一個小時,處置上已有寬限,異議人卻置之不理,其拒絕酒測之行為已堪明確。末查,近年來政府行政部門迭經透過傳播媒體大力宣導酒醉後不得開車之政令及法律知識,傳播媒體更時時透過影像、文字描繪傳達出因酒醉後駕車所造成之用路人受傷、死亡及損害公共設施等情形,異議人仍於酒後駕車,行為已有可議,再參以酒後駕車之駕駛人倘若拒絕接受酒精儀器檢定之行為,將無以落實酒後駕車之取締,而使政府欲保護所有用路人安全之立法旨意盡失,是其違反此規定之處罰當比單純願意接受酒測而濃度超過標準者更重,併此敘明。
(四)綜合上開各情,並佐以卷附之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證人宋文彬警員據此認定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而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依首開條例,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規情節,逕行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貳、抗告人抗告意旨:①自始至終,警員並未命抗告人停車,亦無要施行酒測之動作,竟亂開罰單,自行書寫拒測。②抗告人當時並無騎四0一號機車,而是騎0三七號機車,乃警員竟拼湊罰單。③證人張祁弘已在原審證稱未和抗告人一起喝酒,原審竟不採信。因提起抗告。
叁、本院查:原審裁定採信證人張祁弘與在場證人警員之證詞,認證人宋文彬警員據
此認定異議人拒絕接受酒精測試,而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新竹市監理站依首開條例,認異議人確有前開違規情節,逕行裁決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六萬元及吊銷駕駛執照,並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原審裁定並無不合,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媛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