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6號
聲請人擎天生活新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永鑫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鍾宇嫣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擎天生活新知股份有限公司
白永鑫
三信商業銀行
進化分行
113年4月1日
300,000元
JA2778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