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273號
原   告  黃峻德
被   告  黃國士
       黃羅瑞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叁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101年10月24日
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黃國士於原告起訴前之81年11月13日
死亡,被告黃羅瑞雪亦於原告起訴前之98年1月21日死亡有
被告黃國士、黃羅瑞雪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表、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表在卷可憑,被告既於原告起訴前死亡,揆諸前開規
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鄭兆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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