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又年林佳靜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
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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