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訴字第19號
上 訴 人 鑽石理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永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又年 、 林佳靜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
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