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194號
原 告 元邦華府A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燡聰
訴訟代理人 廖經弘
被 告 陳映 和
被 告 格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珮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中
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宏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