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楊木興 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現代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現代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現代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前經設立許可,並聲請登記有案,茲捐助章程業經董事會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決議修改如附所示,並提出主管機關核准函、董事會議記錄、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如附表等語。
三、按,財團法人現代禪文教基金會,經奉報教育部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台
(81)社一字第七○四○四號函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嗣經數次變更登記,最近乙次為九十年十月十五日在案(登記簿第一○冊第一五頁第一九八號),業經本院調卷查明。而聲請人以該財團法人因捐助章程所定之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完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乃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提請第四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亦有聲請人提出之會議紀錄可稽。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現代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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