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Corp.)法定代理人乙○○○○J原告美商奧多比公司(AdobeSystems,Inc.)法定代理人約翰.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 律師被告羅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八一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賽月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