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安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錫儁 原告安遠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內政部警政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九十九萬五千五百八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三萬零七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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