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先後二次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十五日以九十年度港簡字第六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七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號),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分別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四日及同年三月三十一日判決確定。惟緩刑前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二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七○號),並已於九十年四月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經核受刑人甲○○上開三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侯廷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清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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