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通知證人 鄭宗利 住嘉義縣民雄鄉福樂埤角五四九號。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鄭雅文~B法官賴秀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