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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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四九號
原告丁○○
甲○○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三九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林坤志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