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142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1月8日送監執行。
茲甲○○於97年5月1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0年上訴字第3092號判決),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