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保外就醫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韶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患有嚴重糖尿病,並曾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因中風併左側乏力、背痛及疑似頸挫傷至台北縣立醫院急診,且住院六天,復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及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四次至該院門診、治療。被告因病難耐又不得不就診,為人道及減輕看守所負荷,請准予保外就醫云云。
三、查被告經台灣台北看守所送亞東醫院門診,被告主訴為頭部疼痛及雙上肢疼痛,經X光檢查為頸椎退化,再安排頸椎磁振造影之門診即可,此有該醫院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亞歷字第0976410259號函在卷可參。
四、按依上揭亞東醫院之函覆,可知就被告之病情,由看守所派員戒護被告到亞東醫院門診即可。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是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