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
上 訴 人 甲○○
兼上2人
送達代收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
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6,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