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湖簡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22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
1、被告甲○○曾因犯竊盜罪及詐欺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5
月、1年,經定執行刑1年3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縮刑
期滿,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有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
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2、被告甲○○、乙○○對於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劉芷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