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4190號
上訴人即 甲○○
原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1,86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