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3102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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