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黃鈺惠 被告 凃嘉鎧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39號加重詐欺案件,經原告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法官林臻嫺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蔡双財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