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 普拿疼 加強錠」柒拾肆盒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仿冒「普拿疼加強錠」74盒,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侵害他人商標之物,依同法第83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且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甲○○犯販賣仿冒「普拿疼加強錠」商標商品案件,經警於民國97年4月11日11時許,持搜索票至被告經營位於雲林縣○○鄉○○路○○號「健成西藥房」處,當場扣得仿冒之「普拿疼加強錠」74盒。該案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月25日以97年度偵字第281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聲議字第62
9號駁回再議處分書及本院97年度聲判第9號駁回告訴人之交付審判之刑事裁定各1分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仿冒「普拿疼加強錠」商標商品,係屬商標法第83條所定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說明,自得對該等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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