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94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 律師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738號),聲請人即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現留有一位配偶懷孕中,急需被告照顧,請准予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等語。
二、被告甲○○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8年9月15日裁定羈押在案。茲查被告涉嫌與同案被告 郭俊傑 等人組成詐騙集團,於97年9月及10月間,短時間內即涉嫌詐騙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 李翊嘉 、 林舒瓔 、 林炳坤 、 邱彩綢 、 楊麗華 、 顏花 、 洪紀平 、 游嘉文 、 葉佳怡 、 賴建琮 、 蔡瑋婷 、 廖梓清 、 邱鈴容 、 楊惠雯 等共14人,已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其原先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避免被告再犯相同案件,而危及社會上其他人之財產安全,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聲請狀所載被告之配偶因懷孕急需被告照顧一節,核與羈押原因無涉,亦非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