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55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被告甲○○家庭之困境,且被告就上開案件均已坦誠認罪,為解除家中之困境已無必要再羈押被告,且被告家中已無米可炊,被告之合夥公司解散但至今未拿到股金,且賴以維生的大卡車也被拖走了;現今又因二個女兒疑似新流感住院,且被告之配偶向親戚借了許多錢,也把車子拿去借錢,現今生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請求法院能讓被告把家裡一切安頓好,使被告能安心服刑,被告願以新臺幣50,000元交保,因被告家中實已無多餘金錢可用,被告保證絕無逃亡之虞,且日後絕不影響司法的審判進行,並隨傳隨到,並可限制住居及每日到所屬分局報到接受驗尿,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嫌重大,有被告供述及相關共犯、證人之證述筆錄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在被警查獲前有多次施用毒品紀錄,工作狀況也不正常,雖有家庭,但家庭約束力顯然不夠,被告又缺錢必須依靠販賣毒品來賺取利潤,有事實足認被告在停止羈押後將又因家庭、工作及倚賴毒品之慣性等關係,持續施用毒品,日後有不到庭而逃亡之虞,被告所犯均係重罪,合於重罪羈押之要件,有保全被告之必要,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應予羈押,以利日後審判之進行。本院參酌本案卷證資料、案件審理之進度及被告涉案之程度,認為被告縱能取具相當之保證金,亦無法確保後續審判之進行,現無從以其他方案代替羈押,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為確保本件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本院認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錦佳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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