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381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利錦明輔佐人利國財選任辯護人楊淑玲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14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李麗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禹任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