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附民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 律師被告 鍾淳淵 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2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更審案號99年度金上更㈠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